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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作者:啟江起重
發布時間:2018-09-19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見附件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并通知產權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其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向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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